2022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去产能”引发的就业问题
“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去产能”,就会涉及到重化工企业的变革,很多这样的企业存在用人过多的现象,随着“去产能”的推进,也伴随着许多工人转岗或失业现象。
去产能企业职工一般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且技能单一,以男性和本地户籍职工居多,再就业难度较大。去产能企业职工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有的企业职工平均年龄接近50岁。由于行业性质、企业所有制类型等因素,煤炭企业的“40、50”人员占比通常比钢铁企业更高。去产能企业职工文化程度多为中学及以下水平,学习能力较差;长期从事某一工种,技能单一,难以满足新岗位的技能要求;多为本地户籍人员,家庭和社交圈均在本地,跨区域就业意愿较低。由于工作环境问题,很多一线职工深受职业病困扰,体弱多病、家庭负担较重,转岗转业、就业创业极为困难。不少国企职工对企业还有比较严重的依赖心理,对国有身份有较高预期,对分流安置的岗位有较强的攀比心态,积极主动意识较差。上述一系列因素,都严重阻碍了去产能受影响职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再就业。
发改委与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有保障。进一步摸清涉及职工底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挖掘内部转岗分流潜力,落实好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加大对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重点加强对“4050”人员帮扶,解决好零就业家庭问题。实施对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
去产能中促进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建议
1.“多部门、共治理”,解决好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一是去产能须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行政命令下的压减产能只能是权宜之计,只有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让市场在要素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能更彻底地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二是发改、工信、财政等宏观经济部门与人社、民政、工会等民生部门须通力合作,在制定产业、财税、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时,将实现职工平稳分流和劳动力有序转移等作为重要的前置因素。三是适当引导、鼓励和扶持当地有优势、市场有前景、就业吸纳能力较好的产业,而非一味追求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当地就业承载能力。
2.实行“差异化、有重点”的政策措施,进行有效帮扶。关注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情况差异,实施针对性的就业安置帮扶。一是充分认识到去产能过程中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以及各重点企业与所在地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需要有更大的灵活性,分类施策、“一地一策”甚至“一企一策”。二是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向职工安置任务重且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在安排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时,更多地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安置人数和安置难度等因素,重点支持困难地区、行业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3.制定“多渠道、系统化”安置政策,做好职工分流。积极拓展分流渠道,短期手段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政府搭建平台,各种市场力量参与其中,共同做好职工分流。一是鉴于去产能企业在职工就业安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以及去产能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石化等行业的广泛影响,建议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奖补资金的投入额度,并扩大奖补资金的行业企业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发展“非煤”“非钢”等新产业,尽可能妥善内部安置职工,给予奖励性稳岗补贴;鼓励社会上各类企业吸纳受影响职工,给予一定的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介绍工作机会,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提高受影响职工再就业成功率。二是帮助劳动者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应是积极就业政策的一项核心内容。建议通过专门政策计划,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对受影响职工进行有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可选择的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切实开发适合受影响职工创业的项目,从创业培训、资金场地、税费减免、实地指导、持续跟踪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帮扶,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带动更多就业。四是明晰去产能中 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防止托底泛化和异化。公益性岗位安置不应泛化成一种主要安置渠道,而且其收入水平应保持相对合理,防止出现“养懒人”的异化现象。五是加大转变职工就业观念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逐渐转变其对国有身份附加值的非理性判断,运用正面案例来鼓励员工走出去,而非窝在一个企业里成为“一潭死水”。
来源文章:广东分院